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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合同诈骗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以不存在的“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文广场第二期工程的制作钢筋笼子项目”名义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从马某某处收取该项目保证金2万元,后回至甘肃将2万元押金用于其甘肃天水某工地的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劳务分包合同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辨认人马某某对被告人龚某某的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不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并从他人处收取工程保证金,将保证金用于其其他工地的开支,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木增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堆龙德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一证通1本、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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