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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受贿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道**路**村**巷**号,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5月,被告人龚某某在担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王某某的请托,为其在**村租赁的土地进行回填施工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2.2011年10月,被告人龚某某在担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王某某、许某某的请托,为其在将**村承包的土地进行转包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某、许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调取了被告人龚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用以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2)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等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等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龚某某系由三道坝镇工作人员带至乌鲁木齐市纪委监委办案中心。

(4)三道坝镇党支部书记备案登记表及任职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龚某某于2005年3月至2011年9月任**村村委会主任。2011年10月至2016年8月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任**村党支部书记。

(5)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表证明2011年10月11日许某某账户中取出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王某某邀请许某某一起参与租赁**村土地事宜,由王某某女婿刘某某挂名,与**村委会共签订三期合同租赁土地。2011年10月的一天王某某称要将从**村委会租赁的土地分租,需要给时任**村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龚某某送10万元,王某某许某某二人来到龚某某家中将10万元现金送给龚某某。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左右,王某某在从**村委会承包的土地排水沟里填土,造成尘土飞扬破坏路面,有村民自发阻拦大车施工,王某某找龚某某给村民做好工作后来到龚某某家中给了龚某某现金5万元感谢费。2011年10月王某某、许某某为感谢龚某某在分户合同上签字盖章,在龚某某家中给其送了现金10万元。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龚某某供认2010年5月左右的一天,王某某来到龚某某家中为感谢龚某某协调填平排水沟的事,将5万元现金赠与龚某某。2011年10月左右的一天,王某某与许某某与龚某某商量将承包的**村的土地转包给他人,因需要龚某某在土地转包合同上签字盖章,王某某与许某某来到龚某某家中送给龚某某10万元现金表示感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康蕾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3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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