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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受贿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21271972********,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厦门市公安局**派出所**、**,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社区**号。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担任厦门市公安局**派出所**并负责辖区治安管理、行业场所管理等职务便利,收受行政管理对象厦门*甲有限公司(2020年1月更名为厦门*乙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安排彭某某送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8000元,可能影响其职权行使。具体如下:

1. 2019年9月(农历中秋节前),被告人龚某某在其本人位于厦门市公安局**派出所楼下的小汽车内收受彭某某代张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8000元。

2. 2020年1月(农历春节前),被告人龚某某在其本人位于厦门市公安局**派出所楼下的小汽车内收受彭某某代张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厦门市思明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龚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涉案款项3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等物证;

2.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报表、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自述材料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肃裕

                                           2020年9月1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 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991****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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