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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受贿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9********,汉族,四川成都人,大专文化,原成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街**号**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街**栋**单元**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执行,同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辩护人徐瑞宁,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青白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龚某某在担任**公司**期间利用分管工程项目前期建设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分别为请托人刘某某、蔡某某、杨某某、廖某某、张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等7人提供帮助和关照,并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7万元(币种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成都市青白江区**安置房、**建设等监理项目,为刘某某在项目承包、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4万元和6瓶1573白酒。

2、2017年至2019年期间,经时任**公司**周某某(另案处理)授意,被告人龚某某安排其分管人员叶某某(另案处理)在招投标环节按照**院的优势设置招标条件及评分标准,先后帮助该单位顺利中标青白江**医院、**等安置房、**标准化厂房建设等设计项目,并在该公司的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分4次收受**员工蔡某某给予的现金30万元。

3、2018年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青白江区**三期、**等安置房建设勘察项目,为四川省**院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该设计院第六分公司经理杨某某给予的现金23万元和2瓶青花郎白酒。

4、2019年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青白江区**城土方回填、修便桥及**公园**路道建设等监理项目,为廖某某在项目管理,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廖某某给予的现金6万元。

5、2018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青白江区**农贸市场和**小学等树木移植工程,为张某某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现金6万元和4瓶五粮液白酒。

6、2019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公司的部分设计工程,为钟某某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钟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7、2020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青白江区**局办公用房装饰工程(设备改造)项目,为黄某某在项目管理、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黄某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及两个记忆棉枕头。

上述所收现金共计77万元,除10万元以现金形式存放于家中被查获以外其余均用于个人开销,所收礼品均用于个人消耗。

2020年3月24日,成都市青白江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成都**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内将龚某某带回调查,调查期间其家属代其退还违纪违法款项共计99.05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通话记录、行车记录、合同资料、财务资料、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公司**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某、蔡某某、杨某某、廖某某、张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等人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某某等7人财物共计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晶

检察官助理:李和锦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调查卷宗陆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壹份;

3.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彭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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