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三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6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嘉峪关市**局**(**级),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3月18日,经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10日,经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拘留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0日至同年6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同年8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担任原嘉峪关市**局**科**、原嘉峪关市**局**(分管**科)的职务便利,为李某甲、杨某甲等人在土地购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等事项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行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具体包括:
1.2008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担任原嘉峪关市**局**科**的职务便利,为嘉峪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购买土地事项提供帮助,收受嘉峪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行送的贿赂款人民币现金20万元。
2.2010年2月,被告人龚某某利用担任原嘉峪关市**局**科**的职务便利,违规给嘉峪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收受嘉峪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委托甘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行送的贿赂款人民币现金5万元。
3.2011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担任原嘉峪关市**局副调研员(分管**科)的职务便利,为嘉峪关**有限公司补办土地使用权证事项提供帮助,收受甘肃**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李某丙委托嘉峪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行送的贿赂款人民币现金3万元。
4.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龚某某利用担任原嘉峪关市**局副调研员(分管**科)的职务便利,为嘉峪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某所开发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抵押等事项提供帮助,以借贷为名向嘉峪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某索取贿赂款人民币12万元。
综上,被告人龚某某受贿4起,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40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任职文件、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刘某甲等17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滥用职权罪
2010年2月,被告人龚某某利用担任原嘉峪关市**局**科**的职务便利,明知嘉峪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将**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的土地违规办理在嘉峪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致使**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不断上访上诉,嘉峪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嘉峪关市**局索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营业执照、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高利转贷罪
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龚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刘某乙的名义从嘉峪关市**银行获得150万元贷款,并以月息三分将其中的100万元转贷给嘉峪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非法获利共计25.2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徐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案发后,调查机关已冻结被告人龚某某两张银行卡资金共人民币150577.64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龚某某经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口头通知后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龚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龚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具有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仲鹏
检察官助理:李燕茹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材料6页;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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