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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小洞天”餐馆参加朋友裴某某儿子十岁生日宴,期间饮用白酒。当日21时10分左右,龚某某驾驶鄂E****1号小型轿车在团结路与民主路交叉口与路中隔离栏相撞,然后继续驾驶轿车沿团结路由西向东行驶,21时15分左右,在前进路省三建公司门前与聂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然后龚某某继续驾驶轿车沿前进路由南向北行驶,21时30分左右,在双寿桥路省化厂区东门前地段撞上黄定和驾驶的鄂E44699号大型货车。黄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发现龚某某有酒驾嫌疑,遂抽血取样。2019年8月8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8.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聂某某、陈某某、裴某某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明红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在其枝江市问安镇杨山村四组家中.联系电话:1534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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