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公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鄂D****1二轮摩托车沿2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20时59分车辆行驶至**镇**桥附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万某某驾驶的鄂D****5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现场对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民警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号牌鄂D****1二轮摩托车、送检血样等物证照片;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万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公某某**镇**村**组自己家中,联系电话1397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7页(卷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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