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龚某某(当时冒用杨某某身份)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渝CN****的小型轿车,在泽坎线51公里600米处路段,被设卡查酒驾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民警送至玉某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告人龚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本人正面照片、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六查一联系、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单、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饮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