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现住**。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0时45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处,与冀A*****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致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龚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8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龚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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