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47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附**号。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与**路方向**小区门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41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乙醇/血),依法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院印)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712****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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