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组**号,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桂E****6号小型轿车沿北海市新世纪大道由西住东行驶至云南路阳光金海岸小区门口路段时,撞上机动车道右侧绿化带上,后被交通民警抓获归案。经检验:龚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龚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少华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村**巷**号。联系电话:1520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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