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29号
被告人龚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06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WF6****的小汽车行驶至本区市莲番禺大道北东23米处与朱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二车受损。被告人龚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龚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赔偿朱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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