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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7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任中共宝某某委**办公室副主任,住宝某某**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宝某某泰山东路**小区**幢**室)。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 月24 日22 时左右,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苏K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宝某某宝南一号国际酒店附近行驶至宝某某苏源岗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明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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