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0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悬挂车牌粤GC****号,处报废状态)沿遂溪县**厂至**路从**厂往**方向行驶,行至**村路段时与从其左侧驶入并往右侧横过由某某甲驾驶的超标二轮电动车相碰,造成龚某甲、某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遂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龚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龚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某某甲损伤程度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龚某甲血液的乙醇浓度为144.68mg/100ml,大于酒醉的界限值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辨认材料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
4.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5.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被告人龚某甲的归案情况说明和常住人口登记表;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复印件;
8.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致一人轻伤二级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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