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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沙市岳某某**园**期**栋**房(户籍地:长沙市**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岳某某长望路出发,行驶至西二环长望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龚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三个月拘役,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达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311****);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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