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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上19时,被告人龚某某与朋友一起在安化县**镇**火锅店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0时,被告人龚某某驾驶湘KH****小型轿车从清塘铺收费站上高速后行至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湖南段南往北2034km+330m(梅城收费站)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当天晚上23时09分,民警将被告人龚某某带至桃江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用于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2020年6月18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8mg/100ml。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检察官助理:王孟凡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附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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