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乡**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龚某甲在朋友家聚餐时,喝了约1.5两自家酿的白酒。当日13时许,龚厚收持Cl驾驶证驾驶牌号为湘H5****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益阳市经华常高速公路前往衡阳市,18时5分许行至华常高速北往南293km(双峰服务区)时,被湖南省公安交警总队高警局娄底支队双峰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车辆、驾驶证信息、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龚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73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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