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龚某某的违法犯罪经历:2010年6月9日因赌博被黄某某公安局黄梅派出所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黄某某黄梅镇古塔西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古塔西路利民花园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龚某某进行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随即民警将龚某某带到黄梅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并请来黄某某人民医院护士抽取了龚某某的血样,后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含量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黄某某杉木乡烟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龚某某妻子刘某某的病历等书证;2、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检查、提取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承全
(院印)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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