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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泰宁县**饭店配菜工,户籍地及现住地: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龚某某与他人在大金湖华福饭店吃饭喝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由泰宁县梅口乡水际村往泰宁县杉城镇吕家坊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泰宁县杉城镇南会村库区移民活动中心附近路段时,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后受伤,路人报警后城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现场对龚某某询问,其承认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派出所民警即通知交警大队民警。交警遂前往县总医院对其提取血样进行检验。根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700号鉴定意见,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嫌酒后驾驶人员血液送检移交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 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700号。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刑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益全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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