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团**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1日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4日经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龚某某到**团**小区的赵某某家中喝酒,两人喝到次日凌晨1点多结束。龚某某在赵某某住处休息至凌晨3时左右,驾驶其号牌为新Q*****的“**”牌小型轿车准备回自己家中,当行驶至**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数值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一个半月(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发儒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居住在图木舒克市**团**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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