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标,四川嘉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22时36分许,龚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小型轿车,沿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武候区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发现有警察临检,为逃避检查龚某某调转车头逆向行驶,被交警一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显示龚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90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鉴定,龚某某血样内乙醇浓度为120.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且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川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915****。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身份证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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