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3********,文化程度中专,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0时4分,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龚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0.67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东莞市石龙镇绿化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跃南路口时,与骆某某驾驶悬挂粤S6****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某、骆某某、陈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认定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证人骆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卫东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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