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6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与陈某某在**县**镇**村中建一局工地门口一路边摊饮酒后,驾驶豫S*****号轻型栏板货车上路行驶,当行至**县**大道与**路交叉口北5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龚某某体内静脉血血醇含量为12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供述与辩解;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