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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住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鄂F****7两轮摩托车行至谷城县**镇**村*组路段,与相对方向李某某(男,54岁,谷城县**镇**村*组人)驾驶的鄂F****7小型汽车相撞,致龚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同年12月14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同年12月9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从送检的龚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0.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灵丽

检察官助理祝如鑫

2021年2月1日

附:

1. 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谷城县**镇**社区**组,联系方式133298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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