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街道**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赣CJ3****号小型面包车,从我市香洲区**镇**附近出发到**街口附近,在倒车进入**街**巷**号路段停车时,被南屏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制止。后被告人龚某某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工作人员报警,被告人龚某某遂步行离开现场。执勤民警到场后,在被告人龚某某上述停车地点附近,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