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83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龚某某承租了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房并聘请了胡某某、瞿某某、周某某三人在内加工假冒“WAISTMEUP”注册商标的束腰带。龚某某先购入假冒“WAISTMEUP”注册商标束腰带的原材料并提供给谢某某(另案处理)进行第一次加工,谢某某在其承租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坊**巷**号**楼加工场内安排员工将原材料缝制成束腰带并缝上“WAISTMEUP”字样的丝带,后运送至**公寓**房交给龚某某的员工胡某某等人进行烫钻、挂吊牌和包装等第二次加工,最后由龚某某将成品束腰带运送给客户并收取费用。2019年12月3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WAISTMEUP”品牌的束身腰带1054件(价值人民币830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梁梓琦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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