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现住址: 安徽省长丰县**镇**村**民房。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20日以来,被告人龚某某雇佣邵某某、董某某,在龚某某租用的位于长丰县范冲村民房内为其生产制作假冒“古井贡酒”系列白酒,并存放于龚某某提供的长丰县双墩镇旧镇村南郢民房、龚岗民房及长丰县范冲村路口的民房内。
2018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生产假酒窝点内将邵某某、董某某抓获归案,并对上述生产、存放假酒窝点进行搜查,查获假冒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308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版2688瓶,以及生产假酒设备和大量的包装材料。经商标权利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查扣的古井系列白酒进行真伪鉴别,均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经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308瓶,70元/瓶,共21560元;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白酒2688瓶,100元/瓶,共268800元,合计29036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龚某某主动至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董某某、陆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为29036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海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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