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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龚某某(曾用名宫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77********,汉族,大学本科,黑龙江省**市人,住山东省安丘市**路**巷**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6月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到6月份,被告人龚某某在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更换律师执业证期间,伪造安丘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三枚印章加盖在原执业机构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上,并携带该复印件到安丘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同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彩英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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