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6********,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抓获归案,次日,因其怀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龚某某为方便转租房子,其上网找人伪造购买了“王某某、文某某、余某某”等三张假身份证,以上三张假身份证的信息及被告人自己的照片均由被告人龚某某提供。收到上述三张假身份证后,被告人龚某某使用“王某某、文某某”两张假身份证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区**路164号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一张“王某某”的假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文某某等的证言;3.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石丽仙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卷宗叁册、情况说明一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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