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龚某某介绍其女朋友赖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去卖淫。2020年8月5日21时,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接到邓某某要求提供性服务的信息,就驾驶其摩托车将赖某某送往吉首市乾州***大酒店***房间里面,赖某某与邓某某发生性关系,邓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嫖资300元给赖某某,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从中抽去80元。
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龚某某在吉首市***城*栋**室被吉首市公安局干警抓获。被告人龚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能够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赖某某、邓某某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龚某某指认的现场摄影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百刚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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