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994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由南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赣****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南昌县**镇**小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镇**路**村委会十字路口处实施右转弯时,未注意避让由北往南方向直行的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导致赣****货车车头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龚某某在现场报警和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抢救被害人,在现场配合交警进行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28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警情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莉

检察官助理:程见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肆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