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长汀县**镇**村**段**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系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正电动三轮车(车架号:LZSMJBT04J8051041),从长汀县新桥镇新桥世家往新桥中心幼儿园方向行驶,途经**路段时,碰撞行人王付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认定,龚某某驾驶的正电动三轮车属性为机动车。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龚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事故发生后,龚某某家属与王某某家属协商达成协议,总计赔偿王某某家属人民币183893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残疾人证、交通事故谅解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道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87590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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