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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40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51979********,汉族,文盲,务工,建德市**街道**路**号(户籍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11月14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龚某某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可以不需要学车及参加驾驶证考试便能办出驾驶证,便与周某某商议好,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本汽车驾驶证,龚某某先支付周某某7000元定金,驾驶证办好再支付9000元余款。后龚某某将本人的一寸照及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提供给周某某,周某某联系郑某某(另案处理),由郑某某统一负责相继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假武警部队证件、公文。2019年5月10日,龚某某按照周某某的要求来到衢州汽车站与郑某某碰头,郑某某将伪造好的假的龚某某名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二总队退伍证、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民用驾驶证同意函、部队驾驶员登记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证申领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技能准考(学)证明、驾驶人员审验登记表等交由龚某某,双方一起来到江山市车管所,龚某某持上述伪造的部队证件、公文,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二总队退伍军人,从江山市车管所骗领了驾驶证。办出驾驶证后,龚某某支付给郑某某剩余的9000元费用。

案发后,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一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材料、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申领驾驶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凌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购买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追究其责任。龚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龚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龚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2020年11月25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住建德市**街道**路**号;

2. 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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