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县**镇清**委会**村**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5********,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县**镇**村委会**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12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龚某某与陈某某商议通过互联网聊天工具骗钱,龚某某负责联系被害人并冒充被害人单位领导行骗,陈某某负责收钱后进行分赃。
1.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龚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与被害人梁某某取得联系,并冒充其兼职的**负责人吕某某,要求其将人民币20,000元转至指定银行卡内,梁某某转款后,陈某某通过此银行卡取款并与龚某某按比例分赃。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龚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与被害人李某某取得联系,并冒充**公司总经理刘某某,要求其将人民币20,000元转至指定银行卡内,李某某转款后,陈某某通过此银行卡取款并与龚某某按比例分赃。案发后,赃款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广西省南宁市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广西省宾阳县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琪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萝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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