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03月12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乡**村**队**号,住河北省秦皇岛是海港区**路**号**楼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0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06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03月0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1月1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2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4月0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04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5月29日补查重报。在值班律师沈水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魏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等人,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项目”的名义,对外谎称缴纳3360元会员费成为项目会员,等开网后会得到国家高额分红等,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发展会员,收取下线“会员费”。期间,龚某某陆续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30240元,陈某某陆续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16800元,魏某某陆续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6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相关说明、扣押决定书、人员层级图及转账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祖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88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8册,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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