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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陈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村委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曾庄健,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至7月4日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微信名:**)以通过微信聊天软件添加卖淫女叶某某、谢某某(另作处理)等多名愿意卖淫的陌生女子、同时通过QQ聊天软件物色联系嫖客的方式,介绍双方在佛山市南海区**广场****公寓式酒店**房、**房、**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约50次,从中向卖淫女收取介绍费每次200元至300元不等。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物色嫖客后介绍了约10个嫖客给龚某某,再由龚某某安排联系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陈某某向龚某某收取每个嫖客70至108元不等的介绍费。

2020年7月4日20时30分左右,民警在**广场附近**广场**酒店门口盘查发现被告人龚某某身上携带有13个避孕套且手机上有涉嫌介绍卖淫的信息,遂将龚某某及现场的陈某某一同带回派出所询问,二人交代了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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