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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翠某某等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08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松滋市**镇**社区**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86********,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酒店附近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崔某某、罗某某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龚某某、罗某某从2019年8月4日22时开始至8月8日下午,在其两人一起经营的东莞市某某镇某某市场后面某某小店旁一无名小店内,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给他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同时聘请被告人崔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天工资300元。截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时,龚某某、罗某某共计抽水获利约12000元,崔某某于8月7日领取了300元工资。

被告人龚某某、崔某某、罗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扑克牌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龚某某、罗某某、崔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罗某某、崔某某无视国法,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崔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罗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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