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路**号,现住合江县**镇**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巷**号**幢**单元**号,现住合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4月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合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号的住所处,以一百五十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包。
2、2019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合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号的住所内,以两百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甲基苯丙胺1包,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从其住所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9包,合计净重10.66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9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罗某某位于合江县**镇**路**号**栋的住所楼下,以1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0颗、甲基苯丙胺2包。
4、2019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罗某某位于合江县**镇**路**号**栋的住所楼下,准备向被告人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80颗,甲基苯丙胺4包,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查获的毒品合计净重11.38克;随后,侦查人员在龚某某位于合江县**镇**楼**单元**号的住所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甲基苯丙胺片剂3包,查获的毒品合计净重4.04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龚某某、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罗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伟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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