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龚某某,小名“几几”,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3124199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石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龚某某、石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并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因与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的**区**栋的麻将馆打麻将时怀疑同场的龙某某作弊“出老千”,被告人龚某某输钱后遂纠集刘某乙、刘某甲(均已判决)各持一把棒球剑找龙某某索要赌资。龙某某亦纠集被告人石某甲各持铁棍赶至**区**栋与**栋之间的空地,双方持凶器对峙,腾某某(另案处理)持拐杖帮龙某某一方与龚某某等人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刘某乙、刘某甲与龙某某、腾勇互打,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告人石某甲对打,被告人龚某某持剑将被告人石某甲刺伤并伙同刘某乙、刘某甲继续追砍龙某某。经法医鉴定,受伤最严重的被告人石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经网上追逃,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石某甲伤愈后于2019年9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现场截图照片、入院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李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0年2月18日
附项:
1.被告人龚某某、石某甲均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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