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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益某某开设赌场案)_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得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得荣县公安局逮捕。

益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6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得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得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龚某某租用位于得荣县河西上街红房子电梯公寓四楼4-1号房屋与被告人益某某合伙开设赌场牟利,二人商量约定:赌场的收入和支出由龚某某负责记账,现金则由益某某负责保管;抽头营利的钱除去支出的部分,剩余的部分由二人按月平均分配。为达到赌博抽头营利的目的,以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等方式邀约参赌人员,以打麻将、斗地主、抓鸡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二被告人轮流为参赌人员“站岗放哨”。并聘请张某某为赌场打扫卫生、烧水、做饭,从抽头营利的钱中支付其工资,每月3000元。赌场从2019年2月开设至查获之日起,按照牌局大小从中抽头渔利共计426255元(大写:肆拾贰万陆仟贰佰伍拾伍圆整)。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各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赌博工具麻将机、筹码、纸牌等;书证:房屋租赁合同,邀约参赌人员打牌的微信、手机短信截屏,赌场每天的抽取渔利的记账簿等;证人证言:参赌人员小某某、黄某某、陶某某等27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益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益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场地、工具,采用打麻将、斗地主、抓鸡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42625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龚某某、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犯有赌博罪的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龚某某、益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各1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得荣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珠次仁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得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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