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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王资林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路**组**号20205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资林,别名王芝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楼**号。2018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资林、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行至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能辉酒店后门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苏琪尔电瓶车(核价4785元)盗走,后以100元钱的价格销赃。  

2020年4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龚某某行至贵阳市云岩区沙滩巷14号,入户窃取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客厅的一部苹果手机(型号:6Splus,核价808元)。后销赃得人民币80元。

2020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王资林伙同龚某某经预谋后,在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门口路边,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绿能电瓶车(核价2859元)盗走。涉案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截图;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资林、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王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资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资林、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9月3日 

附:一、被告人王资林、龚某某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量刑建议书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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