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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刘某某涉嫌贩卖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岳阳市君山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犯盗窃罪,1989年12月15日被原岳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11月8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8月23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12月18日减刑释放。因吸毒,2014年4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罚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刘某某涉嫌贩卖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龚某某先后两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5克贩卖给刘某某、陈某某,收取毒资14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底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队附近将冰毒2克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收取毒资1100元。

2、2020年6月6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花园附近将冰毒0.5克及1粒麻古贩卖给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50元。

2020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岳阳楼区**队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龚某某左侧裤子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4包,共净重1.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酒店前将冰毒约0.7克贩卖给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0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岳阳楼区**酒店地段被公安民警抓获。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5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小区对面的租住房内容留李某乙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容留张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1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容留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廖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经对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廖某某尿液毒品检测,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2020年6月11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廖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刘某某交待其上线被告人龚某某,并带领民警抓捕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照片;2.书证: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廖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现场尿液提取及检测笔录、现场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龚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龚某某,有立功表现,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均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139730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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