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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浦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龚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田坝镇新民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浦某某、沈某某、宁某某、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龚某、浦某某、沈某某、宁某某、赵某某等人邀约在被告人沈某某家中吃饭,商议“苦钱”,2019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浦某某、沈某某、宁某某、赵某某到被告人龚某工作的昆明市西山区**路**新村**号**饭庄吃饭,吃饭过程中,被告人浦某某将其事先从被告人龚某处拿到的死老鼠放到菜品中,以录视频、向有关部门举报等为由向被害人彭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做为赔偿。后被害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万元给被告人浦某某,期间被害人彭某某发现被敲诈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五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浦某某、沈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浦某某、沈某某、宁某某、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浦某某、沈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至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

代理检察员:马丽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浦某某、沈某某、宁某某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588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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