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中山市**镇**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3********,汉族,小学,务农,现住开平市**镇**村**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龙凤文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1月以开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开平市**镇**村委会**村三队、四队土名“后背田”合计116亩的耕地,并于2018年1月将其中47.5亩转给被告人江某某经营。因承包的耕地围基太矮养活不了田螺,被告人龚某某、江某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及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年8月、9月份擅自聘请钩机和推土机师傅将租赁的耕地改挖成鱼塘。经开平市自然资源局勘测,被告人龚某某、江某某开挖成鱼塘的耕地面积分别共计25.53亩、32.47亩。经江门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鉴定,上述耕地全为基本农田,破坏程度为严重。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江某某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主动聘请钩机回填好已开挖的农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物证(照片);
5.电子数据;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江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均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秀媚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物品:手机2台(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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