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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杨某某等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2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农民。2007年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7年8月13日被假释。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5日被公安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农民。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16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农民。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5日被公安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农民。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16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某伙同杨某某窜至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周宋村附近伺机盗窃,后二人翻入中国石化周宋村加油站,将该加油站财务室的防盗窗卸下,钻入室内用洋镐将镶在墙上的保险柜撬开,盗走柜内现金77000元和监控主机,后二人逃离现场,将监控主机在途中破坏并丢弃,所得赃款二人进行均分。

2014年1月1日晚被告人龚某某驾驶白色吉利全球鹰越野车拉载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伺机盗窃,后龚某某将张某某等人送至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三水路中寨村附近离开。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某三人持撬杠等工具窜至黄堆村正通玻璃厂外,从东边窗户翻入院内,从正通玻璃厂盗走现金90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5S土豪金手机一部、三星I9000黑色手机一部、欧米伽手表一块及两件衣服。

后三人又窜至新建纸厂翻入院内,李某某负责望风,杨某某、张某某用撬杠撬开院内陕西银石塑料有限公司财务室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现金6630元、监控主机,以及相邻办公室内一条软中华香烟、一箱六年西凤酒、两瓶红西风酒、一瓶赖茅酒。之后又用撬杠撬开院内陕西沣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财务室保险柜,从该公司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事后三人联系龚某某,由龚某某开车将三人及赃物拉至龚某某租住处,四人进行分赃。后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手机鉴定价格为4428元,三星手机鉴定价格为5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3300元,欧米伽手表鉴定价格为8000元,六年西凤酒价值852元,红西凤酒价值1076元,共计177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3.作案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笔录、照片;4.辨认笔录;5.刑事裁定书;6.证人证言:7.被害人的陈述;8.被告人龚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9.鉴定结论书;10.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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