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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回到位于长沙市岳某某**街道**街**号的住处时,发现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豪晨小力鹰牌电动车车钥匙未拔走,遂产生盗窃意图,并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前往该处。李某某随即赶到该处,在龚某某的指引下找到该电动车,并将该车盗走。得手后,李某某将该车藏匿于长沙市岳某某**幼儿园附近的院子里。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

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被民警抓获。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自李某某处扣押了豪晨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彭某某。到案后,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认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发还物品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价认定[2019]02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品

检察官助理熊晨卉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03****),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866****)

2.案卷2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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