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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个旧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个旧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2000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多次在开远市**村、弥勒市**镇附近修建高铁的工地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将开远市**村**施工工地上的6块钢模盗走,后将盗窃的钢模销售至个旧市**镇林某某废铁收购店;

2.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将弥勒市**镇**施工工地上的部分钢管、钢料盗走,后将盗窃的钢管、钢料销售至个旧市大屯镇林某某废铁收购店;经鉴定,被盗钢管价格为2149.50元人民币;

3.2020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将弥勒市**镇**施工工地上的16块钢模盗走,在返回个旧市**镇途中,被盗钢模掉落在高速公路上。经鉴定,被盗钢模价格342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开发改价认[2020]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俊秀

检察官助理:肖珊珊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云G*****小型汽车一辆(含车钥匙、机动车行驶证)、光碟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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