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15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一同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北路欣天王道足浴按摩店按摩。23时许,龚某某在店内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龚某某用手打了周某某头部一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李某某遂拿起凳子一同上前殴打周某某。被害人卜某某见状上来劝架,被龚某某、李某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1、周某某面部软组织挫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体表挫伤面积32.05cm2,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卜某某头皮挫伤、面部等多处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6.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卜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健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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