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道伴山蝶墅收废品站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道伴山蝶墅废品收购店,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道经营废品收购店。2020年3月底至4月,龚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姚某某(另案处理)是盗窃得来的钢管扣件,仍先后十五次以每个3元的价格收购该钢管扣件,后又将该钢管扣件以每个3.8元的价格贩卖。经鉴定,龚某某、张某某收购的被盗的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22774.1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在明知钢管扣件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鲁沙沙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