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8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镇****组**号附**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21日因超速行驶导致其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被四川省宜兵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1900元,并扣留其驾驶证;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与朋友付某某等三人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附近一串串店吃饭喝酒,后三人又到附近一清吧继续听歌喝酒,当三人准备回家时,付某某因找不到自己的车子(川A9****号起亚K5小型轿车)怀疑车辆被盗报警求助,接警后,棠湖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开展工作,其间,付某某联系到安装车载GPS定位仪的詹某,并将车钥匙交予张某某,张某某与詹某一同循着GPS定位仪的显示在东升汤家湾找到了车辆,张某某将车开到了迎春路路口;得知车辆找到后民警随即带着付某某、龚某某到现场核实情况,后又将付某某带回派出所办理销案手续。回所后,警务人员通过天网监控发现龚某某、张某某均在付某某报警后开过其车辆,遂立即赶往处置,23时50分许,民警在双流区东升街道**坝**街**号门口挡获川A9****号起亚K5小型轿车及龚某某、张某某,并移交交警部门处理,经抽取血样检验,事发时龚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1.2mg/100mL,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43.7mg/100mL。
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龚某某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醉驾的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秀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联系电话13350055160、 保证人鲁某某联系电话13981834458;
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8613222271、保证人黎某某联系电话187028219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